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3356号
原告:苏州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寺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7840801Q。
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2513935585。
法定代表人:俞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媛,江苏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滢。 原告苏州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苏州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信达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苏州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秀芹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史婷婷
书记员 唐梦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