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2169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彭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顾佳晨,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诉被告顾佳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