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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2执27号

杜义秀、徐杜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义秀;徐杜娟;徐莹莹;王积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42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杜义秀,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

申请执行人:徐杜娟,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

申请执行人:徐莹莹,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孙克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积周,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义秀、徐杜娟、徐莹莹与被执行人王积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王积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偿还杜义秀、徐杜娟、徐莹莹借款本金136万元及利息57.35万元,并从2016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息随本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231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30143元,但被执行人王积周至今未履行。执行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两次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通过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平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固定收入,也无固定资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王积周、王震在诉讼过程中向寿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中汇入的十万元款额予以扣划执行。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已将王积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欣

审判员 刘家成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