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9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育彬,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上述情况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育彬犯赌博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和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育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育彬于2017年8月起,在东莞市洪梅镇氹涌村市场翼发经销部内,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参赌人员通过微信转帐、现场写投注单等方式向某育彬投注。截止案发,黄育彬共收受钟某等35人投注,投注金额累计约64000元,获利约2000元。2018年11月1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洪梅镇氹涌村市场翼发经销部内将被告人黄育彬抓获,当场查获黄育彬用来收受投注的手机两台。以上事实,被告人黄育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当庭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手机两部,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黄育彬笔记本照片,投注单三张,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司法鉴定报告,微信交易记录,证人王某、钟某、黄某、马某、区师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育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育彬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育彬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育彬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黄育彬适用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育彬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沛 雄
人民陪审员 欧阳旭萍
人民陪审员 郭 燕 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家 欢(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