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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财保220号

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与李玉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李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财保220号

原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解放路西侧、规划货栈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魏新安,董事长。

被告:李玉红,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为确保被告李玉红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本院决定对原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原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28.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红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