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财保220号
原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解放路西侧、规划货栈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魏新安,董事长。
被告:李玉红,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为确保被告李玉红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本院决定对原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原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28.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红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