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833号
原告:罗晓金,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黄文娣,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睿,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罗晓金与被告黄文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晓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被告黄文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晓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文娣立即归还罗晓金借款本金135331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决黄文娣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黄文娣与罗晓金系朋友关系。2017年6月,黄文娣以公司经营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罗晓金借款。罗晓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7年6月6日出借黄文娣100010元,于2017年6月19日出借黄文娣100010元,于2017年6月30日出借黄文娣200000元。黄文娣当时承诺会根据经营状况陆续还款,最迟还款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之后黄文娣陆续还款,但截止2017年9月10日,黄文娣仅归还罗晓金264689元,之后以经营亏损为由拒不还款,至今尚差135331元没有归还。罗晓金多次催讨未果,只好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黄文娣辩称:黄文娣与罗晓金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罗晓金要求黄文娣归还135331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在本案中,罗晓金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由于罗晓金未能进一步提供双方借贷合意成立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二、讼争款项是罗晓金与其配偶黄志明的投资款,该款项并非借款本金,罗晓金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讼争款项数额一开始高达40余万元,如果是借款本金,那么应当有借款凭证。黄文娣转给罗晓金的数额也是不规律的。从黄文娣的配偶陈占西与罗晓金的配偶黄志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讼争款项是罗晓金与其配偶黄志明的投资款。这几年黄文娣与丈夫陈战西投资数字货币,罗晓金汇给黄文娣的款项系投资数字货币的投资款,是由罗晓金代为操作帐户。
三、黄文娣对于罗晓金诉状中陈述的转账数额无异议。罗晓金分别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19日、2017年6月30日转给黄文娣100010元、100010元、200000元。截止2017年9月10日黄文娣共转还给罗晓金264689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罗晓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罗晓金分别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19日、2017年6月30日向黄文娣汇款100010元、100010元、200000元,合计400020元。黄文娣从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不定期、不定额向罗晓金转帐十余笔款项,合计264689元。罗晓金以黄文娣拒不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罗晓金提供的罗晓金业务凭证及存款明细账,黄文娣提供的黄文娣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以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罗晓金以其向黄文娣汇款400020元的转账凭证为依据要求黄文娣还款,证据不足,该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罗晓金转给黄文娣的400020元系出借给黄文娣的借款。根据黄文娣提供的其向罗晓金转帐的对账单,显示收到罗晓金汇款400020元后,黄文娣从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三个月期间,不定期、不定额向罗晓金转帐十余笔款项合计264689元,罗晓金主张该款项系黄文娣归还的借款本金,这并不符合正常的民间借贷习惯。综上,罗晓金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请黄文娣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罗晓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7元、减半收取计1503.5元,由罗晓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卢晓青(代)
书记员 廖丽清(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PAGE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