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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340号

孙丰涛与宋道红、高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丰涛;宋道红;高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340号

原告:孙丰涛,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宋道红,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高义东,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淄川区人,现下落不明。 孙丰涛与宋道红、高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孙丰涛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孙丰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孙丰涛负担。

审 判 长  刘善利

人民陪审员  冯延武

人民陪审员  李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守村 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