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340号
原告:孙丰涛,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宋道红,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高义东,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淄川区人,现下落不明。 孙丰涛与宋道红、高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孙丰涛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孙丰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孙丰涛负担。
审 判 长 刘善利
人民陪审员 冯延武
人民陪审员 李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守村 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