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贺清见,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李文涛,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执行贺清见与李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文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涛向贺清见支付货款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缴纳执行费82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李文涛所有的,与执行标的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20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提取其所有的,等额的银行存款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李红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