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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民初1790号

青岛东方丽人模特艺术培训学校与蔡鲁豫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青岛东方丽人模特艺术培训学校;蔡鲁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03民初1790号

原告:青岛东方丽人模特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青岛市市**连云港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茹锦,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鲁豫,女,200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大伟,系被告父亲,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青岛东方丽人模特艺术培训学校与被告蔡鲁豫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青岛东方丽人模特艺术培训学校诉称,被告蔡鲁豫于2017年9月26日到原告处试课后转入正式入学。被告蔡鲁豫入校前即存在头晕、耳鸣等突发性耳聋症状。2017年11月17日,被告蔡鲁豫在原告处上课期间又突发耳部疾病,在与学校协调未果,××原因的情况下,被告蔡鲁豫在微博、腾讯空间里发表了一系列侮辱、诋毁学校及老师的言论及行为,并大肆宣传,在学生、家长间,以及社会、网络上给原告的声誉与形象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删除涉案言论,恢复原告名誉;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12000元及青岛校区生源损失费666400元。被告蔡鲁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在济南市历下区,因此,该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所诉纠纷属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住所地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侵权人青岛东方丽人模特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因此,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蔡鲁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蔡鲁豫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