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03民初1790号
原告:青岛东方丽人模特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青岛市市**连云港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茹锦,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鲁豫,女,200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大伟,系被告父亲,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青岛东方丽人模特艺术培训学校与被告蔡鲁豫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青岛东方丽人模特艺术培训学校诉称,被告蔡鲁豫于2017年9月26日到原告处试课后转入正式入学。被告蔡鲁豫入校前即存在头晕、耳鸣等突发性耳聋症状。2017年11月17日,被告蔡鲁豫在原告处上课期间又突发耳部疾病,在与学校协调未果,××原因的情况下,被告蔡鲁豫在微博、腾讯空间里发表了一系列侮辱、诋毁学校及老师的言论及行为,并大肆宣传,在学生、家长间,以及社会、网络上给原告的声誉与形象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删除涉案言论,恢复原告名誉;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12000元及青岛校区生源损失费666400元。被告蔡鲁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在济南市历下区,因此,该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所诉纠纷属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住所地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侵权人青岛东方丽人模特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因此,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蔡鲁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蔡鲁豫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