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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2执180号

王宏安与被执行人梁正颖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7-09
所属地区
海南省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宏安;梁正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琼9002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王宏安,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传京,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系王宏安的亲家公。

被执行人:梁正颖,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现在三亚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安与被执行人梁正颖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2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金16427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正颖所有的存款(收入)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韩 沙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