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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03民初2218号之一

马安庆与曹景飞、安友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安庆;曹景飞;安友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3民初2218号之一

申请人:马安庆,男,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

申请人:曹景飞(曾用名曹井飞),男,195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

申请人:安友芹(曾用名安友勤),女,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苏0303民初2218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曹井飞、安友芹1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马安庆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曹井飞、安友芹1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安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曹井飞、安友芹1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