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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初1587号

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淑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淑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1587号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安居小区内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15068626。

法定代表人:朱先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涛,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淑银,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淑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6473元;2.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473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即发阳光城小区3号楼2单元401户有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41.95平方米。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的缴纳方式。被告自2012年至2017年期间共计欠原告物业费647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交,被告拒不缴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退回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展建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于紫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