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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民初37号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浦城县恩典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浦城县恩典鞋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城县恩典鞋店,经营场所浦城县民主路商场第**店面。 经营者:吴敏冰。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恩典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聪荣

审判员  余观贵

审判员  余 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卢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