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12执4694号
申请执行人:魏善培,男,194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穆宝云,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魏善培与穆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812民初9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穆宝云应于2018年11月10日前支付魏善培借款本金13万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穆宝云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故暂未处罚。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及车辆;在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本院对关联执行案件案款集中分配(被执行人均为穆宝云),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取39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淮安市××区港口路体育场××大楼××号调查,未发现该地址,港口路体育场东大楼住户称不认识穆宝云,西大楼已于20年前左右拆除,不存在该地址了。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另案文书载明住所地淮安市××香格××小区××楼××室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住户曾某称该房屋系其两年前从孟某处购买,户主现为万某,不认识穆宝云。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说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3900元,未执行标的为1275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薛 兆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正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