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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81民初2116号

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驰平、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驰平;蒋玲;张玉坤;张西凤;王娅萍;付可可;薛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81民初2116号

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86822D。

法定代表人:张奉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驰平,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蒋玲,女,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系王驰平之妻。

被告:张玉坤,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张西凤,女,汉族,1972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系张玉坤之妻。

被告:王娅萍,女,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付可可,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系王娅萍之夫。

被告:薛亮,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驰平、蒋玲、张玉坤、张西凤、王娅萍、付可可、薛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季卫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程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