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3民初1380号
原告: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水榭花都居民小区物业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万,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烟台海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镇陈村。
法定代表人:林勇,总经理。
原告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海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灵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杜厚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