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3588号
原告: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静封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田川泽,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凤丽,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亲水湾小区9-2-1901室。
原告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凤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杜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