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3040号
原告:胡荣琳,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5148F。
法定代表人:刘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朋,男,系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琳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荣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荣琳承担
审判员 牟传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杜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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