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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2民初1259号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新潮、陈正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新潮;陈正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2民初1259号

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国县兴国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文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新潮,男,1978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陈正花,女,1981年7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潮、陈正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刘新潮、陈正花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承担。

审判员  肖少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蓝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