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3民初992号
原告:赵淑云,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闫本纯,男,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发,河北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淑云与被告闫本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赵淑云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00元,由原告赵淑云负担。
审判员 纪宪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左雅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