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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3民初992号

赵淑云与闫本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淑云;闫本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3民初992号

原告:赵淑云,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闫本纯,男,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发,河北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淑云与被告闫本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赵淑云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00元,由原告赵淑云负担。

审判员  纪宪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左雅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