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83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志江,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被执行人:冯永杰,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本院在执行张志江与冯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令:冯永杰于判决书生效后后十日内偿付张志江借款本金64800元。判决书生效后冯永杰不予履行,张志江于2019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9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工商、期货、证券、基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183执1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双凯
审判员 赵永定
审判员 聂文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明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