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民初850号
原告:桃江县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豪苑小区地下车库。
法定代表人:莫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毅,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桃江县,现住桃江县。 原告桃江县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桃江县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履行了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桃江县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桃江县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青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韶军
书记员刘欣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