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3630号
原告:王秀春,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张晓勇,男,1974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春与被告张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秀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杜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