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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民初3630号

王秀春与张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秀春;张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3630号

原告:王秀春,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张晓勇,男,1974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春与被告张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秀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杜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