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3民初806号
原告:臧长山,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汤阴县。
被告:李建国,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臧长山与被告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臧长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臧长山负担。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肖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