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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3民初806号

臧长山与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臧长山;李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3民初806号

原告:臧长山,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汤阴县。

被告:李建国,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臧长山与被告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臧长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臧长山负担。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肖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