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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6执1312号

汪春江与张玉朗民间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春江;张玉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6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汪春江,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东邱庄19号。 被执行人张玉朗,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住科教路16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张玉朗与申请人汪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玉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玉朗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吴宗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