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6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汪春江,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东邱庄19号。 被执行人张玉朗,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住科教路16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张玉朗与申请人汪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玉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玉朗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吴宗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