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521执728号之三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范振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范振廷;高小英;范胜海;周利红;许书杰;范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1执7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政府驻地。

主要

负责人:贺增磊,行长。

被执行人:范振廷,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高小英,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范振廷之妻。

被执行人:范胜海,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周利红,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范胜海之妻。

被执行人:许书杰,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范海峰,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许书杰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范振廷、高小英、范胜海、周利红、许书杰、范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利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4.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马德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