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1执7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政府驻地。
主要
负责人:贺增磊,行长。
被执行人:范振廷,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高小英,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范振廷之妻。
被执行人:范胜海,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周利红,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范胜海之妻。
被执行人:许书杰,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范海峰,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许书杰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范振廷、高小英、范胜海、周利红、许书杰、范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利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4.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马德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