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05民初172号
原告:佳木斯市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青云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利光,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锐,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蔡鲤泽,男,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div>
法定代表人:洪波,男,董事长。
原告佳木斯市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佳木斯市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市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木斯市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由原告佳木斯市华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革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步静一
书记员张智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