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6执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宏城金都**。
负责人:李中文,行长。
被执行人:李述景,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述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6民初94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述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李述景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经通过全国执行系统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述景户籍所在地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委托其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2019年4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告知上述查证结果,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本院的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述景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94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7)鄂0106民初946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彭 夙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