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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6民初303号

何迎生与陈桂芳、张楠、张剑、张淑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2-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迎生;陈桂芳;张楠;张剑;张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6民初303号

原告:何迎生,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告:陈桂芳,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告:张楠,男,199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告:张剑,男,194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告:张淑清,女,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原告何迎生与被告陈桂芳、张楠、张剑、张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何迎生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迎生以被告张剑、张淑清、张楠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迎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计1760元,由原告何迎生负担。

审判员  白玉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