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424执855号 田华、王宗军、王智: 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的(2018)鲁1424执855号田华与王宗军、王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鲁1424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宗军、王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华350590元,承担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智所有的在临邑县农村商业银行15万股金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在拍卖过程中因无人竞买,申请人田华申请将王智所有的在临邑县农村商业银行15万股金以拍卖保留价195000元抵偿部分债务,现已交付完毕。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宗军名下房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现已拍卖成交并已交付完毕。本案剩余案款155590元、执行费4400元已全部到账。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