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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823执1284号之二

钟丰远、廖富山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钟丰远;廖富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23执12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钟丰远,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廖富山,男,1982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丰远与被执行人廖富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23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钟丰远于2018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00元;本院于2018年10月09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富山未按指定的期限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廖富山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并通过短信形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执行措施。 5.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劳务报酬金1600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通过短信形式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志  明

审判员 张  兴  发

审判员 蓝  树  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郑启鹏(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