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民初983号
原告:铜陵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南路义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晓宇,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英,该公司职工。
被告:吴剑,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周斐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徐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