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2444号之二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
负责人:陈新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路、鲍坊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亚青,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李薇薇,女,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刘易,男,1989年3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刘亚青、李薇薇、刘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858元减半收取为2929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099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明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嫏
书 记 员 章依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