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302执268号 被执行人郭辉,地址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张雷,地址鞍山市铁东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郭辉、张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2民初13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辉、张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辉、张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