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026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义,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纪瑞苓,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李素梅,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刘赶良,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张秋梅,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张金玉,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郝国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廊坊市腾龙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国建李德义等与郝国建、廊坊市腾龙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1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8年4月18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8年4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郝国建名下房产一处,评估拍卖,已经折抵875684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
四、2019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19年1月1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34316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海秋
审判员 杨建民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