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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4民初1286号

张之一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之一;王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4民初1286号原告张之一,女,汉族,1992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肖海源,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女,汉族,1992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张之一诉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海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之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150元,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借原告9000元,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借给被告,被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借款至今还有8150元没还。为此,原告诉至我院。被告王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开支于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分6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进行了实际支付。2017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姓名王凯,由于生活原因,借到张之一人民币玖仟元整。上述借款张之一于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付给王凯。双方约定,王凯需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全部借款还清。特立此借条为证。借款人:王凯,立据日期:2017年9月21日。”出具借条后,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50元,下余8150元至今未予偿还,双方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支付宝转账及聊天记录影印件、被告支付宝信息影印件、被告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与原、被告支付宝转账信息及原、被告支付宝聊天信息相互印证,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有效,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但被告仅向原告偿还850元,下余815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150元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王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之一借款8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预收50元,实收25元,由被告王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牛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