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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3522号

王敏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法民;王敏;柳兆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3522号

申请执行人:李法民,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柳兆臣,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敏,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居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柳兆臣、王敏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何保杰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