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5民初733号

赖清香诉熊自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清香;熊自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925民初733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对原告赖清香诉被告熊自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925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6)赣0925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陆国清既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补正为“被告熊自毛既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审判员  舒敬讲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