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925民初733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对原告赖清香诉被告熊自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925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6)赣0925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陆国清既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补正为“被告熊自毛既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审判员 舒敬讲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