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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32民初164号

李淑英与黄顺平、周玉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淑英;黄顺平;周玉英;乳源瑶族自治县蓝箭水电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32民初164号

原告:李淑英,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男,系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燕,女,系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顺平,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告:周玉英,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蓝箭水电站,地址:乳源瑶族自治县洛阳镇深洞村委会蓝屋村小组。经营者:田付生,男,瑶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原告李淑英诉被告黄顺平、周玉英、乳源瑶族自治县蓝箭水电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淑英于2019年4月8日以双方有庭外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淑英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英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1953.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淑英负担。

审判员  林永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叶小泉

书记员潘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