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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03执1125号

王学志与胡秀涛、刘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学志;胡秀涛;刘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603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志,男,1989年9月16日生,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胡秀涛,男,199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被执行人:刘彬,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本院在执行(2018)鲁160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王学志申请执行胡秀涛、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60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歧

审判员  吴洪申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孟令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