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603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志,男,1989年9月16日生,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胡秀涛,男,199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被执行人:刘彬,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本院在执行(2018)鲁160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王学志申请执行胡秀涛、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60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歧
审判员 吴洪申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孟令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