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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民申18号

彭素兰、何泽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素兰;何泽利;何泽勇;何泽胜;张宝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6民申1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素兰,女,194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淮北市二轻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泽利,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矿工总医院药剂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泽勇,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督处计量中心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泽胜,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矿业集团职业病防治院安保科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宝宝,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再审申请人彭素兰、何泽利、何泽勇、何泽胜与被申请人张宝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皖0603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彭素兰、何泽利、何泽勇、何泽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皖06民终10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彭素兰、何泽利、何泽勇、何泽胜不服,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复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9日进行了公开听证,被申请人张宝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再审申请人彭素兰、何泽利、何泽勇、何泽胜经法院合法传唤,未按法院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彭素兰、何泽利、何泽勇、何泽胜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高 丽

审判员  郑孝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董蓓丽

书记员刘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