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25民初1076号
原告:新源县诚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幸福花园(**)。
法定代表人:谷圣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文艳华,女,1978年6月6日出生,住新疆新源县。 原告新源县诚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新源县诚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源县诚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文艳华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新源县诚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源县诚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秀疆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婧
书记员 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