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31027号
原告:重庆兴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百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321649812M。
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超,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家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兴辉,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兴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兴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兴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兴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兴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依法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重庆兴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元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龙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