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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民申17号

再审申请人李胜因与被申请人赵明辉、谭伟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胜;赵明辉;谭伟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民申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飞,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洋洋,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谭伟丰。 再审申请人李胜因与被申请人赵明辉、谭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8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唐崇高

审判员  彭清明

审判员  贺清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