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3399号
原告: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西街时代天骄小区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郑忠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刚,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书香,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史书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赤峰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