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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3198号

贺祥金与深圳市鑫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LGFY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祥金;深圳市鑫德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3198号原告贺祥金,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深圳市鑫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赤石岗小区**龙岗电商大厦**50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YUU0B。法定代表人李德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林 洋

人民陪审员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文精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