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1199号
原告:郑某,现住平凉市。
被告:李某,住平凉市。(缺席)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4日,被告李某因需资金周转从原告郑某处借款5200元,约定2018年2月12日归还。到期后被告仅偿还1500元,下剩3700元迟迟未予归还,遂诉至法院。被告李某未到庭答辩。原告郑某当庭提交借条1份及被告李某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查,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郑某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应予认定。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从原告郑某处借款后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完全予以归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偿还的违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郑某偿还借款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