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523执38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章云飞,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申请执行人朱卫芬,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执行人郑旭春,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凌琼,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云飞、朱卫芬与被执行人郑旭春、凌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章云飞、朱卫芬与被执行人郑旭春、凌琼于2019年4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执行人郑旭春、凌琼于2019年4月2日支付5000元,剩余款项自2019年5月1日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款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浙0523执38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浩
审判员王洪波
审判员王文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