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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执恢39号之一

汪银洲、汪正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银洲;汪正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恢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银洲,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汪正满,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银洲与被执行人汪正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汪正满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486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吴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