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499号
原告:德州市冠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德兴北路东海现代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MYERG96。
法定代表人:刘希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艳军,男,200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德州市冠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冠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冠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正芝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洪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