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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3民初499号

德州市冠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林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德州市冠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499号

原告:德州市冠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德兴北路东海现代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MYERG96。

法定代表人:刘希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艳军,男,200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德州市冠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冠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冠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正芝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洪潇潇 关注公众号“”